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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子金融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交子金融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提升本馆科研工作水平与影响力,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馆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及执行指导机构,为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统筹下,指导、协调、咨询、评议本馆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相关学术事务。

第三条 对本馆一般性学术科研工作给予评议,提出专业意见并指导实施;对涉及全馆重大的学术科研工作提出专业性指导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组织落实。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坚持专业性、公正性、民主性原则,恪守学术规范,聚焦金融文博领域特色,助力本馆学术科研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中长期规划,明确学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究领域,契合国家级博物馆建设要求。

第六条 组织本馆自主科研课题的申报、评选、中期督导及结项审核工作,重点支持金融史、货币史、交子文化等相关领域研究。

第七条 策划、组织学术讲座、学术沙龙、专题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金融、文博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第八条 指导、审议本馆展览相关业务方案(包括基本陈列、临时展览的内容策划、形式设计等),并对展览实施绩效进行学术评估。

第九条 指导、审议本馆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展览图录等)的刊发、出版工作,推动学术成果转化与传播。

第十条 组织本馆学术论著、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一条 与国内外金融机构、文博单位、科研院校的学术合作与交流,提升本馆学术影响力。

第十二条 指导、评议本馆学术资料、文物藏品、科研设备等相关资产的购置及管理工作,保障学术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督导、评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及相关学术荣誉、奖励的评选资格,对资格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审定评议。

第十四条 参与本馆学术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评审工作,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承担委托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统筹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审定学术规划与重大项目方案;设委员4名,参与学术决策论证、课题评审、交流活动策划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馆决策机构议定,成员需具备高级职称,外聘专家比例不低于20%,馆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全国性学术影响,成员涵盖博物馆管理、文物研究、金融学、行业实践等相关领域。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续聘或调整。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调整委员的,新任委员应提交本馆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九条 交子文化公司研究典藏部作为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会议组织、资料归档、学术成果整理、信息发布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由委员会委员牵头,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意见作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五)优先参与本馆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深入开展金融文博领域学术研究与交流,发挥专业引领作用,指导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工作;

   (四)指导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六)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决策机构批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三)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四)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遇重大学术事项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程由交子文化公司研究典藏部拟定,报主任审定后,提前通知各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术问题,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则。参会学术委员对需表决事项存在重大争议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需由3名以上委员联名书面提出,经本馆决策机构同意后,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不得再次复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可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馆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生效后,如遇有关规定调整,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交子金融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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